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

鬥雞


鬥雞是血腥、暴力、殘忍的活動,它在東南亞、墨西哥、古巴等地很流行,不過,在美國、英國、法國等很多地區,已被列為非法活動,鬥雞是犯罪行為。

這我們都會認為很正常、很應分,鬥雞對動物血腥殘忍,兼會夾雜賭博及其他犯罪行為,所以應該禁。可是不少人指出,人對動物有不同的殘忍觀念,有雙重標準,這往往因不同社會階層與地位而有別。

不少分析者指出,鬥雞在世界大部分地方被禁,其實是因為它是低下階層的活動。那些上等人、有學養人士認為,低下階層玩鬥雞是血腥殘忍、無教養,所以就立法禁止它進行。

可是,打獵這玩意,以射殺動物為樂,同樣對動物是殘忍行為,可是在世界各地卻極少被禁。原因是打獵被視為上流社會有文化、有情趣的活動,所以立法者就會保護自己的喜好,准許打獵而不准鬥雞。說來說去,其實是社會地位不同而產生的分別。

Duke大學Kathy Rudy是大力提示這種社會不平的一個學者,她指鬥狗的情況跟鬥雞相似。是的,社會很多政策、很多觀念,其實都受社會地位、階層觀念影響而有雙重標準,並不平等。

另一更值得我們思考的,是釣魚。釣魚同樣是對動物殘害行為,但這活動不論低下階層或富裕人士都會喜愛,各地都不將釣魚列為犯法行為。你會說釣魚不同,釣魚是為了吃,但這真的有這麼大分別嗎?


馮禮慈 此君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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