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7月18日星期四

私人樓宇公共設施


中午飯後,漫步中上環,行經皇后大道中荷李活華庭,見有電梯上落荷李活道,不禁請便,乘電梯可省回不少腳程也,但非荷李活華庭居民原來不能使用,這也難怪,私人物業的電梯如給公眾使用,衍生出來的維修問題並非簡單。後來與一位居於荷李活華庭的業主朋友談起,他說荷李活道至皇后大道中的電梯給業主帶來不少煩惱。

這位業主朋友解釋,該塊地皮出售時,附帶一條件,就是發展商(房協)須興建電梯,作公眾用途,發展商賣樓時,把電梯劃入公契,因此所有業主成為電梯的業主,應負責維修和管理。

但公眾使用電梯,不會珍惜,電梯易壞,維修費由一眾業主承擔,業主立案法團後來索性限制電梯的使用權,維修費才回落至合理水平。

但如此一來,豈非有違公共用途的原意?業主說:「都怪政府縮骨,賣地時加入這條款,逃避建造費和長久、長期的維修費用,以為業主可以一世負責,但業主哪願意政府請客,私人付鈔?立案法團必然想盡辦法,在合法範圍內限制公共設施之用途,以降低管理成本。」如此情況,非特在荷李活華庭發生,政府有不少地方,著名例子如時代廣場、長江中心,亦有公共地方,興建、維修及管理費用全由業主負責,政府不負任何責任。

一位熟悉情況的人士對辛翠時說,這類有關公共用地的賣地條款,政府「師爺」自以為得計,但所有過往經驗證明,最終承擔全部責任的,都是小業主,致使業主立案法團與政府鬥法,造成官民內耗,無人可贏!



辛翠時 細說新事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